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奖励资助办法
(2013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与资助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奖励与资助范围为:
(一)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编、译著);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获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四)获奖的科研成果;
(五)立项的科研课题;
(六)为学校获得收益的产学研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根据科研分总量和科研奖励总额逐年增加原则,确定当年每个科研分的奖励金额。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四条 学术著作
著作 |
专著 |
编著、译著 |
||
出版社 |
权威出版社 |
其它出版社 |
权威出版社 |
其它出版社 |
科研分 |
50分/万字 |
30分/万字 |
10分/万字 |
5分/万字 |
说明:1.多人合作的专著由第一作者根据各人承担字数按比例分配得分;2.多人合作的编著只计主编,译著只计第一译者;3.相关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淮阴师范学院”;4. 专著的科研分每项限2000分(权威出版社)、1500分(其它出版社),编著、译著的科研分每项限1000分(权威出版社)、500分(其它出版社);5.学术著作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淮阴师范学院学术著作认定办法(试行)》。
第五条 学术论文
项 目 |
科研分/篇 |
|
SCI |
Nature(《自然》,英国)、 Science(《科学》,美国) |
8000 |
SCI-I区 |
1600 |
|
SCI-II区 |
960 |
|
SCI-III区 |
480 |
|
SCI-IV区 |
240 |
|
EI核心库 |
180 |
|
SCIE;ISTP;IRS;ISSHP |
120 |
|
CSSCI |
中国社会科学 |
1600 |
一类期刊 |
960 |
|
二类期刊 |
400 |
|
三类期刊 |
200 |
|
四类期刊;来源集刊 |
100 |
|
SSCI, A&HCI |
600 |
说明:
1.SCI(E)、CSSCI、SSCI、A&HCI、EI、ISTP、IRS 、ISSHP等以当年公布最新版本为准。
2.SCI收录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每年公布的SCI源期刊大类分区为准。
3.CSSCI收录期刊分类详见附件2:《淮阴师范学院CSSCI期刊分类目录》。
4.CSCD核心库部分期刊计入奖励范围,详见附件3:《淮阴师范学院CSCD期刊目录》。
5.校学术委员会每年酌情对中文期刊目录进行微调,淘汰或下调办刊质量明显下滑期刊。期刊被淘汰后不再增补。
6.《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2000字以上视同CSSCI二类期刊论文;国家级运动会体育论文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科研分200分、100分、50分。
7.除报纸和转载类、快报类期刊外,发表论文2页(以A4纸、五号字为参照标准,下同)以上方计算科研工作量,发表论文2页以上但不足3页或5000字的SCI、CSSCI期刊论文,均相应地降低一个档次计算。
8.公开发表论文被转载,奖励标准如下:
转载期刊名称 |
全文转载 |
转载3000字以上 |
摘要 |
新华文摘 |
860分 |
460分 |
120分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440分 |
240分 |
60分 |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
440分 |
240分 |
60分 |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
120分 |
—— |
—— |
9.同一篇论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10.合作论文的奖励由通讯作者发放,无通讯作者或通讯作者非我校教职工的由第一作者发放。
11.期刊版本的鉴别和管理,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以下类型期刊上发表的成果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享受科研奖励:
①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查无登记刊号的期刊;
②利用同一刊号出版的原版本之外的期刊;
③各类期刊的增刊;
④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法期刊与明令取缔的期刊。
(2)刊名相同、属同系列刊号而版本不同的期刊,只认定其原始版本及原出版、编辑地版本为相应等级期刊。
12.介绍性的书评、学术会议消息等文章不能按学术论文奖励。
第六条 职务发明专利成果
项目 |
国家发明专利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
科研分 |
600 |
160 |
100 |
20 |
说明:申请人未实现成果转化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超过5项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科研成果获奖
项 目 |
科研分 |
基本奖(万元) |
|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2400 |
15 |
二等奖 |
1600 |
12 |
|
三等奖 |
1200 |
9 |
|
四等奖 |
800 |
6 |
|
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1600 |
12 |
二等奖 |
1200 |
9 |
|
三等奖 |
800 |
6 |
|
优秀奖 |
400 |
3 |
|
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1200 |
9 |
二等奖 |
800 |
6 |
|
三等奖 |
400 |
3 |
|
省高校科研成果奖 |
一等奖 |
400 |
1 |
二等奖 |
200 |
0 |
|
三等奖 |
100 |
0 |
|
厅市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240 |
0 |
二等奖 |
120 |
0 |
|
三等奖 |
60 |
0 |
|
厅市科研成果专项奖(含论文奖、专利奖等) |
一等奖 |
120 |
0 |
二等奖 |
60 |
0 |
|
三等奖 |
20 |
0 |
|
“五个一工程”奖 |
中宣部 |
1000 |
3 |
省委宣传部 |
400 |
1 |
|
市委宣传部 |
80 |
0 |
说明:
1.部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奖的科研分奖励,连同基本奖在内,如其累计额度不足该项奖金的2倍时,按其奖金的2倍补足后发放奖励。
2.如设立特等奖,则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计算,其他依此类推。
3.我校教职工为主要完成人,并以我校为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署名单位获得部省以上科研成果奖,分别按照该类科研奖的50%、40%、30%计算科研奖分和基本奖。我校教职工两人或两人以上获得同一项科研奖,只计发最高署名排序1项奖励。
4.如科研获奖不分等级,则统一按照相应级别的二等奖兑现奖励。
第八条 立项课题与成果转让
1.纵向课题
项 目 |
基本奖(万元) |
科研分 (分/项) |
配套资助 |
|
国家项目 |
重大项目 |
24 |
2400 |
项目批准经费的40% |
重点项目 |
18 |
1600 |
||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
12 |
800 |
||
专项任务项目 |
6 |
600 |
||
指导性项目 |
2 |
300 |
文科0.8万元;理工科1.5万元 |
|
部省项目 |
重大项目 |
12 |
1000 |
项目批准经费的20% |
重点项目 |
6 |
600 |
||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
4 |
400 |
||
专项任务项目 |
2 |
300 |
||
指导性项目 |
0 |
160 |
文科0.6万元;理工科1万元 |
|
省高校项目 |
重大项目 |
2 |
200 |
项目批准经费的10% |
重点项目 |
1 |
160 |
||
一般项目 |
0 |
100 |
文科0.3万元;理工科0.5万元 |
|
指导性项目 |
40 |
|||
厅市项目 |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
0 |
100 |
|
一般项目 |
40 |
|||
指导性项目 |
10 |
说明:
(1)项目类型认定:
国家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项目。社会科学类国家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类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各类项目;自然科学类国家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等项目视为国家级专项任务项目,无下拨经费的视为国家级指导性项目。
部省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部、司法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除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以外,其它省厅级相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如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与立项的,视为省级专项任务项目,否则视为厅级项目。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参照省高校项目执行。
参与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国家973项目、863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项目申请中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签章,并且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的立项通知书中明确我校为子课题第一署名承担单位,有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专项任务项目。其余纵向项目子课题均按照横向项目计算。
(2)项目奖励与资助:
学校给项目组的奖励与资助包括基本奖(J)、科研分奖励(F)和配套资助经费(P)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合计不超过项目外来经费总额(W),若超过,则对各部分乘系数(X)修正,X=W/(J+F+P),奖励部分从基本奖中减扣。对国家和部省级专项以上项目,分别以5万元和3万元为奖励与资助总额保底数。基本奖在项目立项和结项时各发放50%。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中止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50%奖励。
(3)项目配套资助限额:
国家级项目学校配套资助原则上每项限40万元(理工),20万元(社科);部省级项目学校配套资助原则上每项限20万元(理工),10万元(社科)。如指导性项目立项文件对资助数额有低限要求,按低限资助。配套资助经费以年度实际到账经费按比例在次年划拨。
(4)项目科研分的计算:按项目批准的任务书规定的年限平均计算每年的科研分;不能结题的项目,已经使用的科研分从其它科研分中扣除。集体申报的课题,主持人可获得不少于该项科研总分的40%,其余60%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分配。
2.横向课题
项目分类 |
理工类项目 |
文科或软科学类项目 |
科研分 |
到帐经费数(元)/400(元) |
到帐经费数(元)/300(元) |
说明:
承担横向课题必须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且经费划拨至我校财务账户。横向课题学校奖励科研分原则上每项限1000分。可以最高按照项目到帐经费的10%计算基本奖,奖金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3.成果转让
为鼓励技术转让,学校暂不提取技术转让费,但按照成果转让收益到帐金额的20%计算科研分。
科研分=成果转让收益到帐金额的20%(元)/ 200(元)。
第九条 决策咨询报告
项 目 |
科研分 |
基本奖(万元) |
国家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
2000 |
9 |
省主要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
800 |
3 |
市主要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
200 |
0 |
说明:“决策咨询报告”是指研究报告、改革方案等可考核的应用研究成果;“批示并采纳”是指有充分证据表明,所提供决策咨询报告成为革新方案蓝本或重要依据。如只有批示而无充分的采纳证据,则按30%计算科研分。
第十条 以上各条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淮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我校作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成果,奖励该项奖金的20%,我校作为第三及以后署名单位的成果,奖励该项奖金的10%。
第十一条 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我校兼职导师与其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共同发表的论文,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导师制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指导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共同发表的论文,如以其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淮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视同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给予奖励与资助。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项目、成果等持有异议的,可向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对成果的学术水平难以把握时,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决定。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明属实,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淮阴师范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个人所得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成果,不列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奖励办法。但对于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经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