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美政发[2020]0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美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美术学院师资队伍现状,可有一定比例45岁以下(含45岁)的青年副教授。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围绕学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方面开展工作,对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在职在岗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部分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教研室的民主推荐,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办公会集中讨论确定,学院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通过,由学院党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党政办公会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院院长请假并备案。一年内2次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院学术平台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方案等;
(六)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确定上报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上报学校的各类与学术相关的优秀教师人选;
(三)学院自主设立的教学、科研激励政策中的相关学术问题等;
(四)学院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关于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项目;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院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党政办公会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院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并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学院党政办公会专题讨论处理决议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规定需回避的委员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基数中扣除。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由主任委员决定。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相关工作可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经学院党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