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美政发[2020]0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教委【2017】10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内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要决定;
(二)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
(三)学院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和专业、国际合作办学等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五)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七)教职工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年度绩效的发放;
(八)学生就业、外省单招、实习实训以及对学生的奖惩;
(九)经费年度预算编报、经费使用报告等信息公开;
(十)推荐校级以上的表彰;
(十一)校园安全与突发事故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岗位安排、人员调整;
(二)人才引进和教师外出进修工作;
(三)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评优评先等重要事项;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的推选工作;
(五)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二)国(境)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编报与项目论证;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二)大额经费使用与支出;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议题应当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拟定。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党务、行政、学术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决策。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分委员会或聘请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1/2的,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