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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日期:2025-06-24 信息来源: 美术学院党委  点击数:

美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美政发[2020]0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教委【2017】10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内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要决定;

(二)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

(三)学院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和专业、国际合作办学等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五)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七)教职工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年度绩效的发放;

(八)学生就业、外省单招、实习实训以及对学生的奖惩;

(九)经费年度预算编报、经费使用报告等信息公开;

(十)推荐校级以上的表彰;

(十一)校园安全与突发事故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岗位安排、人员调整;

(二)人才引进和教师外出进修工作;

(三)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评优评先等重要事项;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的推选工作;

(五)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二)国(境)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编报与项目论证;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二)大额经费使用与支出;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议题应当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拟定。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党务、行政、学术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决策。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分委员会或聘请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1/2的,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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