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美政发[2021]0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督促教师高质量完成立德树人的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认定、检查、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对学院办学方向、专业开发、课程建设开展全面审核、认定工作,对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开展全面评估,提出改进和改革的指令,对有关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指导,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控。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院的办学方针,认真落实学院的学期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对教师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开展检查评估,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召开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制订、审核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和课程建设等重大教学工作的研讨、论证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审核、论证学院的教学质量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下达整改指令;
(五)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检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对教学事故做出初步认定;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做出相应表彰、奖励。
第三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制。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制是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重大教学工作的审议、检查和指导,确立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方向,以达到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